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經實業部核准。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令其興辦者,其事業費總額及分方法,得以命令定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7條規定,事業費的分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每位會員至少擁有一股,最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若有必要,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可以變更該限制。事業費的總額和每股的數額,需要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並提交實業部的核准。另外,根據法律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命令設立的商業團體,其事業費的總額和分配方式可以受到命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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