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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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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經實業部准。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令其興辦者,其事業費總額及分方法,得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7條規定,事業費的分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每位會員至少擁有一股,最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若有必要,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可以變更該限制。事業費的總額和每股的數額,需要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並提交實業部的核准。另外,根據法律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命令設立的商業團體,其事業費的總額和分配方式可以受到命令的規定。

  • 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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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7 條規定:「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