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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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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於認股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8條,會員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的事業,其責任受限於所認股額。但是,在興辦時的決議下,他們也可以承擔超出認股額之外的定額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8條:「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於認股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範例: 一家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認股額為100萬元,根據法條規定,他們的責任受限於該金額。然而,根據公會的興辦時決議,他們也同意額外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此,他們的總責任限額為300萬元。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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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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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8 條規定:「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