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於認股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8條,會員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的事業,其責任受限於所認股額。但是,在興辦時的決議下,他們也可以承擔超出認股額之外的定額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38條:「會員之責任,除會費外,對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以所認之股額為限。但得依興辦時之決議於認股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範例: 一家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認股額為100萬元,根據法條規定,他們的責任受限於該金額。然而,根據公會的興辦時決議,他們也同意額外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此,他們的總責任限額為30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