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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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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部得因必要,令某種輸出業同業公會合組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52條,實業部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命令某種輸出業同業公會合組成聯合會。根據此法規,實業部具有權力能夠組建輸出業同業公會的聯合會,以便協調行業內的事務和利益。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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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52 條規定:「實業部得因必要,令某種輸出業同業公會合組聯合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