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及清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為本法所定呈請核准或登記之程序者。 二、為虛偽之呈報或隱匿其事實者。 三、拒絕本法第四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不遵行監督官署之命令者。 五、不依法召集會員大會者。 六、不按年刊布預算決算者。 七、以公會名義為本法所定任務以外之營利事業者。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57條,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的執行委員、監察委員或清算人有以下情事之一,可以被處以500元以下的罰鍰: 1. 不遵守本法所規定的核准或登記程序。 2. 提供虛偽的報告或隱瞞實情。 3. 拒絕接受本法第49條所規定的檢查。 4. 不遵守監察官署的命令。 5. 不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會員大會。 6. 不按年度公布預算和決算。 7. 以公會名義從事本法所設定以外的營利活動。 一個範例是輸出業同業公會的執行委員在提交報告時故意提供虛假資訊,而該舉動被發現後,根據法條規定可以被處以罰鍰。 另一個範例是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清算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布年度的決算報告,這樣的行為也是違反了法條的規定,因此可以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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