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向該管上級法院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受罰人繳納罰鍰,逾限不繳納者,得強制執行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58條的規定,對於前條所裁定的罰鍰,應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執行。如果對於這個裁定有異議,可以在五天內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然而,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則不能再進行抗告。法院有權酌定期限,命令受罰的人繳納罰鍰,如果逾期不繳納,則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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