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及清算人、檢查員,在其職務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對於此項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依刑法瀆職罪章中關於賄賂罪之規定處斷。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清算人以及檢查員,在其職務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者對於這些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將依照賄賂罪的規定予以處罰。 這表示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清算人或檢查員在履行職務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者對這些職位的人進行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則將根據刑法的瀆職罪章中賄賂罪的相關法條進行處罰。 由於問題中未提及具體的規定,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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