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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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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為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6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為法人。 參考資料:《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6 條 範例: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6 條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在設立時即具有法人資格,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進行活動。例如,輸出業同業公會可以代表其會員進行談判、協商和宣傳工作,並具有相關的權益和義務。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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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6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為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