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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46-1 條(地籍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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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Q · 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原圖壞了、不見了、比例尺要換,政府就能啟動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1,主管機關得在四種情況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1)地籍原圖破損;(2)地籍原圖滅失;(3)比例尺變更;(4)其他重大原因。前三款條件相對明確,第四款「其他重大原因」是彈性條款,給政府配合都市更新、數位地籍轉換、座標系統升級等需求的法源空間。重測啟動後,土地所有人依第 46 條之 2 有到場指界的義務。

深度解讀

有一天你收到一張通知書,寫著你家土地要地籍重測。多數人看一眼就丟在抽屜。但這張紙可能是你的房子面積被重新認定的開始,而且下一條法律(第四十六條之二)直接規定你有到場指界的義務。這條法律講的是「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對已經測過的地方重新測量」: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四個條件夠模糊,讓政府握有啟動重測的彈性。重測的結果是你的土地邊界和面積可能會被重新繪定,甚至變動。你的責任不是消極接受,是積極到場、拿出舊地籍圖、舊契約、現場照片,告訴地政人員你主張的界線在哪。沒到場的人,界線會依鄰地或現使用人的指界來畫,那條線畫完幾乎很難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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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46-1 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