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46-1 條(地籍重測)
快速跳轉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Q · 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原圖壞了、不見了、比例尺要換,政府就能啟動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1,主管機關得在四種情況下重新實施地籍測量:(1)地籍原圖破損;(2)地籍原圖滅失;(3)比例尺變更;(4)其他重大原因。前三款條件相對明確,第四款「其他重大原因」是彈性條款,給政府配合都市更新、數位地籍轉換、座標系統升級等需求的法源空間。重測啟動後,土地所有人依第 46 條之 2 有到場指界的義務。
深度解讀
有一天你收到一張通知書,寫著你家土地要地籍重測。多數人看一眼就丟在抽屜。但這張紙可能是你的房子面積被重新認定的開始,而且下一條法律(第四十六條之二)直接規定你有到場指界的義務。這條法律講的是「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對已經測過的地方重新測量」: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四個條件夠模糊,讓政府握有啟動重測的彈性。重測的結果是你的土地邊界和面積可能會被重新繪定,甚至變動。你的責任不是消極接受,是積極到場、拿出舊地籍圖、舊契約、現場照片,告訴地政人員你主張的界線在哪。沒到場的人,界線會依鄰地或現使用人的指界來畫,那條線畫完幾乎很難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