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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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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是說,如果你要在土地登記上註冊某些事情,比如說你買了一塊土地,你需要提供一些文件來證明這個事情是真的發生了。如果你提供的文件是經過法院確定判決的,那麼這些文件就和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效力。這條法規還列出了一些其他的法規,這些法規的規定也可以用在土地登記上。 舉個例子,如果你買了一塊土地,你需要提供一份經過法院確定判決的文件,來證明這個土地是你的。這份文件就和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用來在土地登記上註冊你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