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重點摘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得單獨持件申辦不動產登記。
Q · 拿到鄉公所調解書或和解筆錄,可以單獨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嗎?
可以。經法院核定者與判決同效力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若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包括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準用判決登記規定,登記權利人得單獨持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登記義務人不出面或不蓋章不影響登記效力。
這條乍看像在念咒:一串條號接著一串條號,看起來跟你毫無關係。但拆開來看,它做的是一件對訴訟當事人極關鍵的事:把「跟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件」(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訴訟上和解筆錄)拉到判決同等地位,讓持有這些文件的人可以單獨持文件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不用對方蓋章配合。換句話說,這條是把「不用對方配合就能完成登記」這個強制效力的範圍,從法院判決擴張到調解書、和解書、仲裁判斷。對的人手握調解書,等於拿著一把可以單向開門的鑰匙。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為準用規範,將「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件」(如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仲裁判斷)納入單獨申請登記之文件範圍,準用第 27、30、35、100、119、141 條等判決登記程序規定,使持有此類文件之權利人得不待義務人配合即完成不動產登記。
把「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效力的文件」(如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之仲裁判斷)拉到判決等級,準用判決登記相關規定,得單獨申辦登記。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之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登記權利人得單獨持件申辦登記,登記義務人不出面或不蓋章不影響登記效力。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訴訟上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仲裁法第 37 條)、勞資爭議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均屬之。
需備調解書/和解筆錄/仲裁判斷正本、法院核定證明、登記申請書、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原權狀。文件須明確記載不動產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否則地政事務所將要求補正。
把「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效力的文件」(調解書、和解筆錄、仲裁判斷)拉到判決等級,得單獨申辦登記,是訴訟勝訴後最關鍵的執行武器。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法律明定其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包括既判力、執行力。
法律明定就某事項適用另一條文之規定,性質類似但不完全相同。本條準用判決登記規定,即按照判決登記的程序辦理。
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書面協議,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備妥調解書正本+法院核定證明+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原權狀,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遞件,7-15 工作天完成。
登記規費為移轉現值千分之 1,土地增值稅依漲價總數額計算(受讓人非賣方則由賣方繳納),契稅 6%(建物)。
地政事務所會要求補正,建議調解時請承辦人協助載明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若已核定無法補入,需循訴訟確認程序。
鄉鎮市公所核定後,調解書會由公所送法院核定,法院核定後加蓋核定章退回公所,當事人持法院核定後正本即可。
| 比較面向 | with_judgment_effect_doc | ordinary_registration |
|---|---|---|
| 需義務人配合 | 不需要 | 需要 |
| 舉證難度 | 持文件即可 | 需備雙方契約 |
| 對方反悔風險 | 零風險 | 高風險 |
| 登記時間 | 7-15 工作天 | 視配合度而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