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 條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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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得單獨持件申辦不動產登記。
Q · 拿到鄉公所調解書或和解筆錄,可以單獨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若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包括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準用判決登記規定,登記權利人得單獨持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登記義務人不出面或不蓋章不影響登記效力。
白話解讀
這條乍看像在念咒:一串條號接著一串條號,看起來跟你毫無關係。但拆開來看,它做的是一件對訴訟當事人極關鍵的事:把「跟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件」(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訴訟上和解筆錄)拉到判決同等地位,讓持有這些文件的人可以單獨持文件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不用對方蓋章配合。換句話說,這條是把「不用對方配合就能完成登記」這個強制效力的範圍,從法院判決擴張到調解書、和解書、仲裁判斷。對的人手握調解書,等於拿著一把可以單向開門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為準用規範,將「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件」(如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仲裁判斷)納入單獨申請登記之文件範圍,準用第 27、30、35、100、119、141 條等判決登記程序規定,使持有此類文件之權利人得不待義務人配合即完成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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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2 條在規定什麼?▾
把「與法院確定判決同效力的文件」拉到判決等級,得單獨申辦登記。
Q2哪些文件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訴訟上和解筆錄、依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判斷、勞資爭議調解書經核定者。
Q3拿調解書去地政事務所要備什麼?▾
調解書正本、法院核定證明、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印鑑證明、權狀。
Q4對方不蓋章我真的可以單獨辦過戶嗎?▾
可以。本條準用判決登記規定,免義務人配合。
Q5鄉公所調解 vs 法院和解差在哪?▾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即生效力;訴訟上和解一作成即生效。兩者最終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6仲裁判斷可以直接拿去辦登記嗎?▾
可以。依仲裁法第 37 條與確定判決同效力,準用本條規定。
Q7調解書沒寫地號可以辦嗎?▾
通常會被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建議調解時就寫清楚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Q8辦理單獨申請登記要多久?▾
一般地政事務所 7-15 個工作天,補正會拉長到 1-2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_judgment_effect_doc | ordinary_registration |
|---|---|---|
| 需義務人配合 | 不需要 | 需要 |
| 舉證難度 | 持文件即可 | 需備雙方契約 |
| 對方反悔風險 | 零風險 | 高風險 |
| 登記時間 | 7-15 工作天 | 視配合度而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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