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 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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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定義:登記錯誤指登記與原始文件不符;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兩者均得依土地法第 69 條更正。
Q · 土地登記錯誤跟遺漏到底差在哪?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登記錯誤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例如契約寫 50 坪、登記簿寫 48 坪);登記遺漏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例如三位共有人只登記兩位)。兩者都可依土地法第 69 條請地政事務所更正,受損害者可依土地法第 68 條請求國家賠償。但若是原始文件本身錯誤,本條救不了,必須走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翻開土地登記簿,發現自家土地面積比權狀少了三坪,或繼承的房子在登記簿上漏寫了你的名字。這時候你直覺反應是「政府寫錯了,要他們改」。但能不能改、怎麼改、誰賠償,要看你的情況落在哪一種:是「錯誤」還是「遺漏」?這條告訴你它們的精確定義。錯誤是「登記事項跟原始文件不符」,例如原始買賣契約寫50坪,登記簿卻寫48坪。遺漏是「應該登記但漏寫」,例如三個共有人卻只登記兩個。兩者都可以走土地法第69條請地政事務所更正,嚴重時可依土地法第68條請國家賠償。但如果你的情況不是「跟原始文件不符」,而是「原始文件本身錯了」(例如賣方賣給你的面積就少報),那這條救不了你,你要走的是民事訴訟而不是登記更正。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為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69 條中「登記錯誤」與「遺漏」之專屬定義條款。登記錯誤限於「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符」之情形;遺漏限於「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本條框定了行政更正與國家賠償的入口要件,是地政實務最常被援引的解釋性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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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錯誤是什麼意思?▾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
Q2登記錯誤和登記遺漏有什麼差別?▾
錯誤是登記與原始文件不一致,遺漏是該登記但漏寫。
Q3土地登記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可依土地法第 68 條請求,但須地政機關有故意或過失。
Q4登記更正要找誰申請?▾
向登記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由利害關係人發動。
Q5權狀面積比謄本多算登記錯誤嗎?▾
要看原始文件寫的是哪個數字,文件對了登記錯才算。
Q6繼承漏登記其中一位繼承人怎麼辦?▾
屬於本條的遺漏,依土地法第 69 條申請更正登記。
Q7地政事務所拒絕更正怎麼辦?▾
要求發書面駁回函(行政處分),再走訴願與行政訴訟。
Q8登記更正會影響第三人權益嗎?▾
如已有善意第三人,地政通常會要先走民事訴訟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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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登記錯誤 | 登記遺漏 | 原始文件錯誤 |
|---|---|---|---|
| 適用情形 | 登記事項與原始文件不符 | 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 | 原始文件本身內容不真 |
| 救濟途徑 | 土地法第 69 條行政更正 | 土地法第 69 條行政更正 | 民事訴訟塗銷或更正 |
| 國家賠償 | 符合 68 條可請求 | 符合 68 條可請求 | 原則不適用 |
| 發動權人 | 利害關係人或登記機關 | 利害關係人或登記機關 | 權利人自行起訴 |
| 處理時程 | 數週 | 數週 | 數月至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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