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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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erryhsin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此定義為例示規定;只要名不副實即為登記錯誤,如:地籍重測錯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