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是指,當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提到的登記錯誤發生時,就是指登記事項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的內容不一致。而所謂的遺漏,就是指本應該登記的事項卻沒有被登記。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人在土地登記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上寫著他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登記事項上卻沒有寫明他擁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那麼這就是一個登記錯誤。而如果他擁有的土地上有一個建築物,但是在登記時卻沒有登記這個建築物,那麼這就是一個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