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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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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法
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
所稱登記
錯誤
,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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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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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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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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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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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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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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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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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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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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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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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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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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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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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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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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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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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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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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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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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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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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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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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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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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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是指,當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提到的登記錯誤發生時,就是指登記事項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的內容不一致。而所謂的遺漏,就是指本應該登記的事項卻沒有被登記。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人在土地登記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上寫著他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登記事項上卻沒有寫明他擁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那麼這就是一個登記錯誤。而如果他擁有的土地上有一個建築物,但是在登記時卻沒有登記這個建築物,那麼這就是一個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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