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 59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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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第59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然而,根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自98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根據於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第26條之一、第51條之一和第52條,以及於109年12月30日修正的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另外,根據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的第11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地政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4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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