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地政士法》第59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然而,根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自98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根據於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第26條之一、第51條之一和第52條,以及於109年12月30日修正的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另外,根據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的第11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地政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49)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之第五十一條之一之修正條文嗣經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行政院所提覆議案,刪除原第四項有關該次三讀修正之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又為使體例簡潔,整併原第二項至第四項於原第一項以但書規範,另原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各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增訂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為配合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之第五十一條之一之修正條文嗣經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行政院所提覆議案,刪除原第四項有關該次三讀修正之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又為使體例簡潔,整併原第二項至第四項於原第一項以但書規範,另原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各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