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6條,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九條,對於提出異議的相關事項,需要進行審理和調查,並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決定。相關資料需根據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存在異議。例如,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管理機關在公告期間內應該審查異議的合理性並作出決定。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0)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1)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援引之條次。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方式。
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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