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1條,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時,必須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核准。在這種情況下,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33條之三、第38條及第72條之二的限制。這表示金融機構在配合政府政策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較大的授信額度給民間機構,以支持重大交通建設項目的進行。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90001) - 銀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放寬對重大交通建設貸款融資之限制。 二、為維繫金融制度之安全穩定,金融機構對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融資依銀行法與相關金融法令管制,並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聯貸,惟重大交通建設中規模特別龐大者,所需融資資金在數百億元以上,爰參照「獎參條例」第二十六條,其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經財政部核准者,放寬銀行法有關授信額度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放寬對重大交通建設貸款融資限制,惟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皆需提供履約保證,本條僅規範貸款,似無法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額度限制。依銀行法第五條之二規定,「授信」包含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為避免適用疑慮,爰將「貸款」修正為「授信」。 二、配合金管會成立,銀行業務移由該會主管,爰修正文字。 三、銀行法第八十四條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修正刪除,相關規定修正為該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爰配合修正。 四、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鑑於交通建設所需融資額度較大,融資期限較長,貸款期限比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增訂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限制。
一、本條明定放寬對重大交通建設貸款融資之限制。 二、為維繫金融制度之安全穩定,金融機構對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融資依銀行法與相關金融法令管制,並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聯貸,惟重大交通建設中規模特別龐大者,所需融資資金在數百億元以上,爰參照「獎參條例」第二十六條,其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經財政部核准者,放寬銀行法有關授信額度之限制。
一、本條係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放寬對重大交通建設貸款融資限制,惟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皆需提供履約保證,本條僅規範貸款,似無法排除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信額度限制。依銀行法第五條之二規定,「授信」包含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為避免適用疑慮,爰將「貸款」修正為「授信」。 二、配合金管會成立,銀行業務移由該會主管,爰修正文字。 三、銀行法第八十四條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修正刪除,相關規定修正為該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爰配合修正。 四、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鑑於交通建設所需融資額度較大,融資期限較長,貸款期限比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增訂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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