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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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規定,在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資本額增資。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訊,根據營造業法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第25-1條規定在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已登記的營造業在最近一次依照第17條申請複查前,應該辦理資本額增資。然而,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說明此規定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複查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17 條條文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條文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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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