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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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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資本額增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規定,在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資本額增資。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訊,根據營造業法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第25-1條規定在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已登記的營造業在最近一次依照第17條申請複查前,應該辦理資本額增資。然而,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說明此規定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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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規定:「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所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