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4 條
- 1.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修正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 2.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 3.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一、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修正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者。 二、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法院於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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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是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條款:修法前已受治療宣告者繼續執行,治療期間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聲請、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
Q · 修法前已在接受強制治療的人,會因為法律改了就被放出來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第一項,修法前受強制治療宣告者於修正施行後應繼續執行,不會因法律修正而解除。但第二項要求原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向最後裁判法院重新聲請裁定治療期間;治療是否延續、延續多久,由法院依新法重新審查決定。
白話解讀
2023 年 1 月 10 日修法那天,全國有數百名性侵犯正在強制治療所裡。法律改了,他們怎麼辦?這條給的答案是:繼續治療,不會因為法律修正就解除。但治療要繼續多久,必須由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原本的執行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新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最後裁判的法院重新聲請治療期間。更精細的部分在第三項:法院重新裁定時,已執行累計超過五年的,視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超過八年的,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這個視為機制把舊案無縫接軌到新法的延長許可制度。第四項補上兩種特殊情形:修法前已停止治療執行者、修法後法院新作的停止治療裁定,如果後續又聲請繼續治療,全部依新法規定處理。這條看似冷僻,實際上決定了數百名被治療者的命運轉折時點。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為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條款,建立「繼續執行+重新裁定治療期間+累計時數視為延長許可」三段接軌機制:修法前已受治療宣告者繼續執行,治療期間由法院依新法重裁,已執行累計逾五年、逾八年者分別視為第一次、第二次延長許可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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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23 年修法前已在治療的人會因為法律改了而被放出來嗎?▾
不會。本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應繼續執行」。但第二項要求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在六個月內向法院重新聲請治療期間。換句話說,治療繼續,但治療多久要重新裁定。被害人或家屬可以在這個重新裁定的程序中提出陳述意見書,反對停止治療或要求延長,這是過渡期最關鍵的程序權利。
Q2如果治療已經超過五年或八年,新法怎麼算?▾
本條第三項的視為機制是核心:累計超過五年者,視為已聲請過第一次延長;累計超過八年者,視為已聲請過第二次延長。法院再次裁定時,會按照這個基準繼續累進。關鍵是「累計」不是「連續」,中間若有停止治療又重啟,所有治療時數仍要累加計算。
Q3誰要去聲請重新裁定治療期間,期限多久?▾
由原執行檢察署的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聲請。逾期可能影響後續裁定的合法性(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54條是什麼?▾
是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條款,規範修法前舊案如何銜接新法的延長許可制度。
Q5什麼是強制治療的視為延長機制?▾
累計治療逾五年視為已聲請第一次延長、逾八年視為第二次延長,讓舊案無縫接入新法。
Q6過渡條款裡的『累計』是什麼意思?▾
指治療時數加總,包含中間停止又重啟的時段,不是連續不中斷的時間。
Q7誰負責聲請重新裁定治療期間?▾
原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須在修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Q8修法後強制治療舊案怎麼處理?▾
繼續執行→檢察官6個月內聲請→精算累計時數→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治療期間。
Q9被害人怎麼在過渡程序中發聲?▾
向最後裁判法院遞交陳述意見書,反對停止治療並提供加害人仍具危險性的事證。
Q10被告(受治療人)怎麼爭取權益?▾
精確統計已執行時數、配合再犯危險評估、委請律師確認應被視為第幾次延長。
Q11怎麼確認檢察官有沒有依法聲請?▾
向最後裁判加害人案件的法院查詢檢察官是否已依第二項聲請重新裁定。
Q12本條過渡條款 vs 第38條延長許可差在哪?▾
第38條是常態延長許可程序,第54條是把舊案擬制套進該程序的過渡接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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