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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4 條

  1. 1.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修正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2. 2.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3. 3.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一、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修正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者。 二、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法院於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修正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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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是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條款:修法前已受治療宣告者繼續執行,治療期間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聲請、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

Q · 修法前已在接受強制治療的人,會因為法律改了就被放出來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第一項,修法前受強制治療宣告者於修正施行後應繼續執行,不會因法律修正而解除。但第二項要求原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向最後裁判法院重新聲請裁定治療期間;治療是否延續、延續多久,由法院依新法重新審查決定。

白話解讀

2023 年 1 月 10 日修法那天,全國有數百名性侵犯正在強制治療所裡。法律改了,他們怎麼辦?這條給的答案是:繼續治療,不會因為法律修正就解除。但治療要繼續多久,必須由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原本的執行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新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最後裁判的法院重新聲請治療期間。更精細的部分在第三項:法院重新裁定時,已執行累計超過五年的,視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超過八年的,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這個視為機制把舊案無縫接軌到新法的延長許可制度。第四項補上兩種特殊情形:修法前已停止治療執行者、修法後法院新作的停止治療裁定,如果後續又聲請繼續治療,全部依新法規定處理。這條看似冷僻,實際上決定了數百名被治療者的命運轉折時點。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4 條為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條款,建立「繼續執行+重新裁定治療期間+累計時數視為延長許可」三段接軌機制:修法前已受治療宣告者繼續執行,治療期間由法院依新法重裁,已執行累計逾五年、逾八年者分別視為第一次、第二次延長許可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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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法前在治療的人會被放出來嗎?

不會,第一項明定應繼續執行,但治療期間要由法院依新法重新裁定。

Q2誰要去聲請重新裁定治療期間?

原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須於修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Q3已治療超過五年怎麼算?

視為已聲請過第一次許可延長;逾八年者視為已聲請過第二次延長。

Q4六個月期限沒辦會怎樣?

可能影響後續法院裁定的合法性,是過渡程序的關鍵時點。

Q5被害人在這個程序有什麼權利?

可向法院遞交陳述意見書,反對停止治療或提供再犯危險事證。

Q6累計是指連續治療還是加總?

是加總,中間停止又重啟的時數全部累加計算。

Q7停止治療後又被聲請繼續,適用哪一版?

第四項規定一律依新法第三十八條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理。

Q8這條跟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什麼關係?

聲請依據同時涵蓋本法第三十八條與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刑前強制治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 civil commitment — Kansas v. Hendricks, 521 U.S. 346 (199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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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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