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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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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2條,如果一個國民的罪嫌符合以下情況,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則應認定該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1.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主要指詐欺破產等罪行,包括經濟上嚴重損害他人的行為。 2.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主要指金融詐欺、帳戶侵占等涉及金融產業的罪行,對於金融穩定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3.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主要指組織犯罪等情況,如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黑社會等犯罪組織的行為。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以釐清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2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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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