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災害防救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