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嚴禁他人占建、占墾,接管前已被占建、占墾之土地,應查明事實,依法收回。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8條,各機構管理的土地,必須禁止他人進行建造和開墾。對於已被他人佔用或開墾的土地,在接管前,應該調查事實,並依法收回。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機構所管理的土地不被他人非法佔有或使用。例如,如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現有人在他們管理的土地上建造或進行開墾,他們可以依法收回這些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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