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管理不善,或延誤登記,以及發生占建、占墾等情事,不予有效處理,致使所有權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失時,有關人員應予議處;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之責。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當某個機構管理的土地因疏失或延誤登記,或發生非法占用或墾殖等情況,導致土地的所有權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失時,相關人員應當適當地處理此事。但如果牽涉到刑事責任的部分,則應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調查和審理,同時也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這個規則的目的是保護土地的所有權和管理機關的權益,並確保違法行為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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