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非有證明書證明車輛已損壞無法行駛,否則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得少於五十公里,但履帶型戰鬥車輛和自走砲車不受此限制。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得少於八十公里。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軍事運輸作業規則》(國軍司令部公告)第26條鐵路運輸車輛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1 根據該法規,履帶車輛的運輸距離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少於五十公里,但特殊類型的履帶型戰鬥車和自走砲車不受此限制。 同樣地,輪型特種車輛的運輸距離也有限制,不得少於八十公里。 而汽車的運輸距離則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車輛的運輸效率和運輸成本的合理性。 總結來說,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才能申請運輸:一、履帶車輛(除特殊類型的履帶型戰鬥車和自走砲車外)運輸距離不少於五十公里;二、特種輪型車輛運輸距離不少於八十公里;三、汽車運輸距離不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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