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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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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帶型戰鬥車輛、自走砲車不在此限。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非有證明書證明車輛已損壞無法行駛,否則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申請運輸: 一、各型履帶車輛運輸距離不得少於五十公里,但履帶型戰鬥車輛和自走砲車不受此限制。 二、各型輪型特種車輛運輸距離不得少於八十公里。 三、汽車運輸距離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軍事運輸作業規則》(國軍司令部公告)第26條鐵路運輸車輛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1 根據該法規,履帶車輛的運輸距離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少於五十公里,但特殊類型的履帶型戰鬥車和自走砲車不受此限制。 同樣地,輪型特種車輛的運輸距離也有限制,不得少於八十公里。 而汽車的運輸距離則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車輛的運輸效率和運輸成本的合理性。 總結來說,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才能申請運輸:一、履帶車輛(除特殊類型的履帶型戰鬥車和自走砲車外)運輸距離不少於五十公里;二、特種輪型車輛運輸距離不少於八十公里;三、汽車運輸距離不少於一百二十公里。

  • 持有名詞
  • 書證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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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規定:「車輛經由鐵路運輸時,除持有證明書證明業已損壞,無法行駛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