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部隊及軍品經由鐵路運輸,除以平車及敞車裝載之普通軍品外,均應採取保密、安全措施,車廂、軍品及其他物品上均禁止書寫部隊番號、代號及其他分類保密資料,並於裝車時由鐵路局人員會同軍運人員實施檢查,以策安全。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21條,凡部隊及軍品經由鐵路運輸,除了平車及敞車裝載的普通軍品外,都必須採取保密和安全措施。在車廂、軍品及其他物品上,禁止書寫部隊番號、代號及其他分類的保密資料。當裝車時,鐵路局人員會和軍運人員一起進行檢查,以確保安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鐵路運輸中的軍隊和軍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它禁止在運輸車輛和物品上標示任何可能暴露部隊身份、代號或其他機密資料的信息。鐵路局人員和軍運人員在裝車時將共同進行檢查,以確保沒有違反這項規定的行為。 例如,如果有一輛軍用火車要運送軍品到指定地點,根據這項規定,車輛上不應該有任何外界可以看到的部隊番號、代號或其他機密資料的標記。此外,在裝車階段,鐵路局人員會與軍隊負責運輸的人員一起進行檢查,以確保沒有違反這項規定的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