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運人員及鐵路局人員,由於職務關係獲悉或持有之軍事機密事件,應負保密責任,倘有洩漏而涉及刑責者,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根據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第27條,軍運人員及鐵路局人員,由於職務關係獲悉或持有之軍事機密事件,應負保密責任。倘若發生軍事機密事件的洩漏並涉及刑責時,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的規定,必須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根據中華民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任何人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與外國人、外國機構或者外國團體接觸、交換情報、提供情報或者協助外國人、外國機構或者外國團體蒐集情報,使我國軍事、外交或者與軍事、外交有關之重要利益受到損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範例:如某個鐵路局人員因職務關係而得知軍事機密事件,卻故意將情報透露給外國人,這將構成妨害軍機罪,並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的規定,可能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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