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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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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許閱讀書籍。但私有書籍,經檢查許可不得閱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了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閱讀書籍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被告可以被允許閱讀書籍,但是私人書籍必須經過檢查許可才能閱讀。换句话说,被告只有在經過檢查和許可後才能閱讀私人書籍。此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軍事看守所內部秩序和安全,以及確保被告閱讀的書籍不會對其情緒、行為和評判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最新的《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私人書籍可能包括被告自己所擁有的書籍或從外部獲得的書籍。當被告被拘留在軍事看守所時,他們的行為和活動都受到限制,以確保看守所的運營和安全。因此,軍事看守所會進行檢查,以確保被告閱讀的書籍符合法規和安全要求。 舉一個與這項法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名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收到了一本私人書籍,但沒有得到相關當局(例如看守所經理)的檢查許可,該被告將被禁止閱讀該書籍。只有在經過檢查和許可後,該被告才能合法地閱讀這本私人書籍。這是為確保看守所內部秩序和安全的一種措施。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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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被告得許閱讀書籍。但私有書籍,非經檢查許可不得閱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