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告在押期間,應施以教誨教育。 前項教誨教育之實施方式,另以命令定之。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被告在押期間應施以教誨教育。具體的教誨教育方式則需要根據命令另行定制。在軍事看守所中,這些教育措施主要是為了幫助被告認識到他們的錯誤並且促使他們改變不良行為。在實施教育時,司法機關或軍事部門通常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導方針來制定具體的教育計劃。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國防部相關規定 - 前例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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