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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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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告在押期間,應施以教誨教育。 前項教誨教育之實施方式,另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被告在押期間應施以教誨教育。具體的教誨教育方式則需要根據命令另行定制。在軍事看守所中,這些教育措施主要是為了幫助被告認識到他們的錯誤並且促使他們改變不良行為。在實施教育時,司法機關或軍事部門通常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指導方針來制定具體的教育計劃。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國防部相關規定 - 前例判決或裁定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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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對於被告在押期間,應施以教誨教育。 前項教誨教育之實施方式,另以命令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