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誨教育,由該管政戰部門負責策劃及督導實施,並列入輔導範圍,必要時得以視聽器材為輔助。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了軍事看守所中的教誨教育的負責部門和執行方式。根據這條規定,該管政戰部門負責策劃和督導實施教誨教育,並且教誨教育可以列入輔導範圍。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視聽器材作為輔助工具。這意味著軍事看守所內的教誨教育工作由該管政戰部門負責,並且可以使用視聽器材來輔助教學。目的是提供一種有效的教學方式,對被看守者進行必要的教育和輔導。 參考資料: -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行政院國防部頒佈,109年11月27日)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軍事看守所中的教誨教育由該管政戰部門負責策劃和督導實施,並且可以使用視聽器材作為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