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長官應視實際需要酌派適當兵力駐所擔任警衛,並訂定應變計畫及與憲、警單位簽訂支援協定,以維戒管安全。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9條,軍事長官有責任根據實際需要派遣適當的兵力在看守所擔任警衛工作。同時,軍事長官也應該制定應變計畫並與憲兵和警察單位簽訂支援協定,以確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管理。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看守所內的囚犯和設施的安全,以免發生任何破壞或脫逃事件。例如,如果有囚犯暴動或脫逃的威脅,軍事長官可以根據應變計畫和支援協定,要求憲兵和警察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援助,以維持看守所的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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