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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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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警衛人員,受看守所所長之指揮監督,經所長許可,不得擅入押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0條,警衛人員在看守所中必須接受所長的指揮和監督,未經所長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押房。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旨在保護被羈押的人的安全和隱私權,確保看守所內的秩序和紀律。警衛人員必須在執行職責時尊重被羈押者的人身權利和尊嚴。如果警衛人員未經許可進入押房,可能會侵犯被羈押者的隱私權,並導致看守所內的混亂和不安全情況的發生。因此,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警衛人員在遵守所長指示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適當地履行職責。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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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前條警衛人員,受看守所所長之指揮監督,非經所長許可,不得擅入押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