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警衛人員,受看守所所長之指揮監督,非經所長許可,不得擅入押房。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0條,警衛人員在看守所中必須接受所長的指揮和監督,未經所長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押房。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旨在保護被羈押的人的安全和隱私權,確保看守所內的秩序和紀律。警衛人員必須在執行職責時尊重被羈押者的人身權利和尊嚴。如果警衛人員未經許可進入押房,可能會侵犯被羈押者的隱私權,並導致看守所內的混亂和不安全情況的發生。因此,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警衛人員在遵守所長指示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適當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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