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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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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於出所時發還之。 前項現金,除保管外,應發給存單,如請求支用時得許可之。 被告所存衣物有不適於保管者,速令本人為適當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8條,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是否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如果被告攜帶現金或其他衣物,則應交由看守所妥善保管,並在出所時歸還給被告。對於現金的處理,除了保管外,還可以發給存單,當被告要求使用時,可以獲得許可。至於被告所存的衣物中如果有不適合保管的,看守所應要求被告進行適當處置。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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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