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於出所時發還之。 前項現金,除保管外,應發給存單,如請求支用時得許可之。 被告所存衣物有不適於保管者,速令本人為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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