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於出所時發還之。 前項現金,除保管外,應發給存單,如請求支用時得許可之。 被告所存衣物有不適於保管者,速令本人為適當處置。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8條,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是否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如果被告攜帶現金或其他衣物,則應交由看守所妥善保管,並在出所時歸還給被告。對於現金的處理,除了保管外,還可以發給存單,當被告要求使用時,可以獲得許可。至於被告所存的衣物中如果有不適合保管的,看守所應要求被告進行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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