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長官驗收或提釋被告後,應於押票、提押、還押票、釋票回證附記收到或提釋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軍事看守所長官需要在驗收或提釋被告後,在押票、提押、還押票、釋票回證上附記收到或提釋之年月日時並簽名蓋章。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對被告進行驗收或提釋後的過程進行紀錄和確認,以避免可能的疏失和錯誤。長官的簽名蓋章可以作為文件的證明,確認被告的相關程序已經進行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被接收或釋放,根據該法規,長官應該在相關文件上附上日期和時間,並在文件上簽名蓋章,以確認被告的接收或釋放程序已經完成。這樣可以提供一個可靠的記錄,使得任何後續的爭議或紛擾都可以依據此文件進行澄清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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