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時,應查驗押票及身分證明,提訊及釋放時,亦應查驗提票及釋票。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6條,當羈押被告時,應查驗押票及身分證明;而在提訊和釋放時,也應查驗提票和釋票。 針對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參考法務部民國100年2月20日發布的《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其中第6條明確規定了軍事看守所在處理被告時應做的事項。根據這一條款,軍事看守所在羈押被告時應查驗押票及身分證明,這是為了確認被告的身份和確保其在羈押期間的權益。同樣地,當提訊和釋放被告時,也應該查驗提票和釋票以確保被告得到適當的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受到羈押,法務人員在將其帶入看守所時應該先查驗其押票和身分證明以確認其身份的真實性。同樣地,當該被告被提訊或釋放時,法務人員也應該查驗提票和釋票,這樣可以確保被告的身份和相關文件的真實性。以上的例子符合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6條所描述的義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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