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設置左列簿冊: 一、入所簿。 二、出所簿。 三、提訊出入簿。 四、現金物品保管簿。 五、接見簿。 六、發受書信簿。 七、疾病治療及送醫登記簿。 八、死亡登記簿。 九、檢查簿。 十、囚糧簿。 十一、囚服裝備登記簿。 十二、在所人日報表。 十三、人相表、身分簿。 十四、人犯獎懲登記簿。 十五、人犯紋身登記簿。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5條,軍事看守所需要設置一些特定的簿冊來進行管理。這些簿冊包括入所簿、出所簿、提訊出入簿、現金物品保管簿、接見簿、發受書信簿、疾病治療及送醫登記簿、死亡登記簿、檢查簿、囚糧簿、囚服裝備登記簿、在所人日報表、人相表、身分簿、人犯獎懲登記簿以及人犯紋身登記簿。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法規全書 範例: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軍事看守所設置了提訊出入簿,該簿冊用於記錄人犯進出法庭或受訊的情況。在此簿冊中,應該包括人犯的姓名、進出法庭或受訊的時間、原因和結果等信息。這樣可以確保對每位人犯的提訊過程進行詳細和準確的紀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