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 軍法主官 (管) 承該管軍事長官之命督導軍事看守所。 軍事檢察官得隨時視察軍事看守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軍事看守所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這表示軍事看守所的運作和管理受該管軍事長官的指揮和監督。軍法主官負責根據該管軍事長官的命令督導軍事看守所。此外,軍事檢察官有權隨時視察軍事看守所。這些規定確保了軍事看守所的正常運作和管理,并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防部軍事看守所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軍事看守所受國防部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軍法主官負責督導軍事看守所的運作和管理。軍事檢察官除了執行檢察業務外,也有權隨時視察軍事看守所以確保其運作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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