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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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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羈押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之地方或司法監獄不能寄禁時,經呈准後得暫留所代監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 條,被告在軍事看守所羈押後,如果經過判決並確定有罪,他們應該被送到軍人監獄執行。然而,如果某地區沒有軍人監獄,或者司法監獄無法提供羈押,經過呈准後,被告可以在暫留所進行暫時的監禁執行。 這個法條的參考來源是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根據這個規則,軍事看守所的羈押和執行主要由軍事檢察官負責指揮和執行。如果沒有軍人監獄或司法監獄無法寄禁被告,被告可以在暫留所暫時監禁。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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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