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之地方或司法監獄不能寄禁時,經呈准後得暫留所代監執行。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 條,被告在軍事看守所羈押後,如果經過判決並確定有罪,他們應該被送到軍人監獄執行。然而,如果某地區沒有軍人監獄,或者司法監獄無法提供羈押,經過呈准後,被告可以在暫留所進行暫時的監禁執行。 這個法條的參考來源是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根據這個規則,軍事看守所的羈押和執行主要由軍事檢察官負責指揮和執行。如果沒有軍人監獄或司法監獄無法寄禁被告,被告可以在暫留所暫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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