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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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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令將各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軍事被告集中管理戒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了軍事審判機關的設置和軍事看守所的功能。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可以設立軍事看守所來羈押軍事被告,如果沒有設立軍事看守所,則可以將被告羈押在附近的其他軍事看守所。同時,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將軍事看守所中羈押的軍事被告集中管理和戒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審判法及其施行細則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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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