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令將各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軍事被告集中管理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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