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令將各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軍事被告集中管理戒護。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了軍事審判機關的設置和軍事看守所的功能。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可以設立軍事看守所來羈押軍事被告,如果沒有設立軍事看守所,則可以將被告羈押在附近的其他軍事看守所。同時,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將軍事看守所中羈押的軍事被告集中管理和戒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審判法及其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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