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 條的主旨是為了解嚴後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提供補償和救濟。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戒嚴時期遭受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而受到裁判的人,在解嚴後有機會獲得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根據補償條例第 1 條的規定,受裁判者是指在戒嚴時期因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而受到裁判的人。這些人在解嚴後難以獲得補償或救濟,因此需要透過這部法條來解決這個問題。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需要參考其他法令及案例,以確定個別案件是否符合受裁判者的定義及補償的條件。根據以上資料,可知這部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解嚴後的受裁判者提供補償和救濟,具體的適用情況需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及相關案例。
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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