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8-3 條
快速跳轉
- 1.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2.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 3.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深度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件内容,以下是对信托业法第48-3条的逐条解释: 1. 根据第48条、第48条之一或第48条之二的罪行,如果犯罪后自首并主动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并且如果因此发现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则可以免除其刑罚。 参考资料:犯罪法第281至315之惡意犯罪,已經被確認的取得或被使用的財物可依基層檢察署依所主導之國家戒毒中心所定標準交由戒治機構保管,所領全額充公,如非必要則不應發還。 2. 根据第48条、第48条之一或第48条之二的罪行,在调查中自白,并自动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减轻刑罚;并且如果因此发现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则可以减轻其刑罚至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全部所得資料可以从轻处理,例如刑法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
- 自首名詞
- 犯罪所得名詞
- 免除名詞
- 正犯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罰金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信託業法 第 48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8-1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8-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