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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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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2.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3. 3.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深度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件内容,以下是对信托业法第48-3条的逐条解释: 1. 根据第48条、第48条之一或第48条之二的罪行,如果犯罪后自首并主动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并且如果因此发现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则可以免除其刑罚。 参考资料:犯罪法第281至315之惡意犯罪,已經被確認的取得或被使用的財物可依基層檢察署依所主導之國家戒毒中心所定標準交由戒治機構保管,所領全額充公,如非必要則不應發還。 2. 根据第48条、第48条之一或第48条之二的罪行,在调查中自白,并自动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减轻刑罚;并且如果因此发现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则可以减轻其刑罚至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全部所得資料可以从轻处理,例如刑法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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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48-3 條規定:「犯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4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4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