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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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委託銀行代理(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一、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代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 2.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委託機構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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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庫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庫在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上,除了法律有其他規定外,會依照以下的規定委託銀行代理的角色。根據第1項第1款的規定,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根據第1項第2款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其轄區內的銀行中進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銀行代理,並且需要向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公庫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鄉(鎮、市)轄區內沒有銀行或是特殊情況,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可以在所在縣內的銀行進行遴選;如果找不到合適的銀行,則由該縣的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來代理。 公庫法第3條第3項規定了委託機構的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以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來定。 舉例來說,根據公庫法第3條,如果某個鄉鎮所在的區域內沒有銀行,或者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由當地銀行代理,該鄉鎮的公庫主管機關可以和所在縣的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該縣的公庫代理銀行代理該鄉鎮的公庫。這樣可以確保該鄉鎮的公庫事務得以正常進行。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70603 制定)
公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代理。 前項事務屬於國庫者,以中央銀行代理,屬於其他各級公庫者,其代理銀行之指定,應經該管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准。 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委託銀行代理(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一、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代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委託機構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規定國庫事務應由中央銀行代理,又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地方公庫設置規定,增列各級地方公庫之代理銀行,應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銀行遴選之,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規定。 二、因考量部分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如:財政困難之鄉(鎮、市),當地銀行沒有代理意願】,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則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三、為求遴選辦法適用明確,並強化庫政之管理,爰修正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公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代理。 前項事務屬於國庫者,以中央銀行代理,屬於其他各級公庫者,其代理銀行之指定,應經該管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准。 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規定國庫事務應由中央銀行代理,又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地方公庫設置規定,增列各級地方公庫之代理銀行,應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銀行遴選之,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規定。 二、因考量部分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如:財政困難之鄉(鎮、市),當地銀行沒有代理意願】,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則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三、為求遴選辦法適用明確,並強化庫政之管理,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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