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庫法3

快速跳轉
  1. 1.各級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委託銀行代理(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一、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代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2. 2.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委託機構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庫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庫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庫在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上,除了法律有其他規定外,會依照以下的規定委託銀行代理的角色。根據第1項第1款的規定,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根據第1項第2款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在其轄區內的銀行中進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銀行代理,並且需要向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公庫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鄉(鎮、市)轄區內沒有銀行或是特殊情況,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可以在所在縣內的銀行進行遴選;如果找不到合適的銀行,則由該縣的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來代理。 公庫法第3條第3項規定了委託機構的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以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來定。 舉例來說,根據公庫法第3條,如果某個鄉鎮所在的區域內沒有銀行,或者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由當地銀行代理,該鄉鎮的公庫主管機關可以和所在縣的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該縣的公庫代理銀行代理該鄉鎮的公庫。這樣可以確保該鄉鎮的公庫事務得以正常進行。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70603 制定)

公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代理。   前項事務屬於國庫者,以中央銀行代理,屬於其他各級公庫者,其代理銀行之指定,應經該管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准。   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0980414 全文修正)

各級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委託銀行代理(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一、國庫,由國庫主管機關委託中央銀行代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代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委託機構資本額、範圍條件、收費標準及成本效益等遴選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規定國庫事務應由中央銀行代理,又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地方公庫設置規定,增列各級地方公庫之代理銀行,應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銀行遴選之,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規定。   二、因考量部分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如:財政困難之鄉(鎮、市),當地銀行沒有代理意願】,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則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三、為求遴選辦法適用明確,並強化庫政之管理,爰修正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270603 制定)

公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代理。   前項事務屬於國庫者,以中央銀行代理,屬於其他各級公庫者,其代理銀行之指定,應經該管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准。   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0980414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規定國庫事務應由中央銀行代理,又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地方公庫設置規定,增列各級地方公庫之代理銀行,應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就其轄區內銀行遴選之,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規定。   二、因考量部分鄉(鎮、市)轄區內無銀行,或情形特殊者【如:財政困難之鄉(鎮、市),當地銀行沒有代理意願】,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鄉(鎮、市)庫主管機關得就其所在縣內之銀行辦理遴選;如無適合之銀行,則由該縣之公庫主管機關協調由其公庫代理銀行代理。   三、為求遴選辦法適用明確,並強化庫政之管理,爰修正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第 3 條規定:「各級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庫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