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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前項第三款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使用牌照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九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三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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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使用牌照稅收入之劃分,改列第十二條第三款。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前項第三款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使用牌照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九十分給縣(市)(局),其中百分之六十分給所在縣(市)(局),百分之三十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中央。
使用牌照稅收入之劃分,改列第十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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