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每包二十支)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五小包(每包二十支)入境。
根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6條: 1. 第一款規定了帶貨營利行為或有違規紀錄的旅客的行李物品的數量和價值可以按照第4條和第14條的規定進行折半計算。例如,一個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違規紀錄的旅客攜帶了10件物品,每件價值100元,則根據這個規定,海關可以將其視為只攜帶了5件物品。 2. 第二款規定了以過境方式入境的旅客,其可以免稅攜帶旅行必需的衣服、飾品、化妝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其他物品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稅放。舉例來說,一個以過境方式入境的旅客攜帶了20件物品,其中有10件是旅行必需的物品,根據這個規定,海關可以將其視為只攜帶了10件物品。 3. 第三款規定了民航機和船舶服務人員每班次每人攜帶入境的應稅行李物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這些行李物品應該是准許進口的,如果超過了價格限制或進行拆分的行為,則這些行李物品都不准進口並應予退回國外。此外,他們還可以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的自用物品,以及五小包(每包二十支)菸或半磅菸絲或二十支雪茄。 資料來源: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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