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如果有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要求免稅、減稅或退稅,並因此逃避納稅或超額退稅,則可以處以所逃漏或超額退稅額的五倍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沒收其相關貨物。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打擊進口或出口時使用不正當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保護國家財政的利益。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免稅、減稅或退稅,並且針對逃漏稅或溢沖退稅行為,處罰可以是五倍以下的罰鍰,同時可能會沒收相關貨物。例如,如果有人透過偽造文件等方法,蓄意逃避納稅,使稅款虛報或少報,海關在查緝時發現並證實這樣的行為,就可以依照這項條文進行相應的處罰和沒收貨物。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者,處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而有逃漏稅或溢沖退稅情事者,處所漏或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立法理由鑑於本條屬漏稅罰性質,爰定明其構成要件,另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原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者,處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鑑於本條屬漏稅罰性質,爰定明其構成要件,另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不一,為能酌情妥適處罰,以符比例原則,爰刪除原法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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