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4 條(追徵稅款與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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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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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明文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的情事,除了依法處罰之外,仍然應當追徵其所漏稅款或沖退稅款。然而,若情事發生已滿五年,則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這項規定的主旨在於限制追徵或處罰的時間範圍,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若一位進口商八年前進口了一批商品,并在報關時有所遺漏或錯誤地退稅,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的規定,海關在這時候已無法再追徵漏稅款或處罰該進口商。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之徵收期間,即應準用關稅法規定,而無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償或處罰。
- 追徵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償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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