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4 條(追徵稅款與其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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