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 45 條(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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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是關於累犯加重的處罰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人在追徵或處罰確定之後的五年內再次犯了同一條例規定的行為,其罰鍰可以加重為原罰鍰的二分之一。而如果一個人犯了三次以上的同一條例規定的行為,則可以將罰鍰加重一倍。 參考資料: - 海關署,2012年6月1日,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取自海關署官方網站:https://eweb.customs.gov.tw/Index.aspx 。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20814 全文修正)
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 追徵名詞
- 罰鍰名詞
(0620814 全文修正)
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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