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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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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對於非公用財產類的空屋和空地,如果沒有預定用途且面積不到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則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進行標售。然而,如果面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則不得進行標售。 我無法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到參考資料和案例來支持這項法條的解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1001214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1001214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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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