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對於非公用財產類的空屋和空地,如果沒有預定用途且面積不到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則可以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進行標售。然而,如果面積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則不得進行標售。 我無法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到參考資料和案例來支持這項法條的解釋。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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