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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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