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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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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6條,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根據該法規,一旦非公用不動產被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有權利隨時派員前往該不動產的現場視察,以確認該不動產的使用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非公用不動產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及撥用之目的,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追加措施或管理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塊土地被撥用用於興建公共設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派員前往視察,確認該土地是否按照撥用的目的正確使用。他們可以檢查該土地上是否興建了相關的公共設施,並確定其使用情況是否符合預期。如果有發現不符合的情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如要求修正或補救措施。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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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