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