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6條,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根據該法規,一旦非公用不動產被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有權利隨時派員前往該不動產的現場視察,以確認該不動產的使用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非公用不動產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及撥用之目的,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追加措施或管理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塊土地被撥用用於興建公共設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派員前往視察,確認該土地是否按照撥用的目的正確使用。他們可以檢查該土地上是否興建了相關的公共設施,並確定其使用情況是否符合預期。如果有發現不符合的情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如要求修正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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