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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第 2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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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
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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