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9 條(隱名代理)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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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未在票據載明代理本人之意旨而簽名者,應自負票據責任。
Q · 幫公司或別人簽票,沒寫代理,我要自己負責嗎?
依票據法第9條,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時若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縱使實際上有代理權、對方也知情,仍須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原因是票據為文義證券,責任歸屬只看票面記載。只要在自己名字前加註「代理○○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可將票據債務歸於本人;缺了這幾個字,債務就落在簽名者個人頭上。
白話解讀
幫別人簽的字,在票據法眼裡可能是幫自己簽的。你是公司會計,老闆要你簽一張 50 萬的支票給供應商,你快速簽下自己的名字。三個月後支票退票,供應商繞過公司直接來找你。你說「這是公司的債不是我的」,但票面上只有你的簽名,沒有「代理 OO 公司」這幾個字,法院站在供應商那邊:你就是那張票的債務人。這條法律只看紙面,不看你心裡想的是誰在付錢。六個字的缺席,讓無數小職員、秘書、配偶、合夥人背上了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債。代理權不代理權是一回事,票上寫不寫是另一回事。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9條規範「隱名代理」之票據責任:代理人於票據上簽名時,未載明係為本人代理之意旨者,因票據文義性之要求,應由該簽名之代理人個人承擔票據上之債務,而不歸屬於被代理之本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isclosed_agency | undisclosed_agency |
|---|---|---|
| 票面記載 | 名字前有「代理○○」 | 票面只有個人簽名 |
| 票據債務人 | 被代理之本人 | 簽名之代理人個人 |
| 對第三執票人 | 向本人追索 | 向簽名人追索 |
| 履行後求償 | 不生個人墊付 | 得依民法546向本人求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100条(顕名なき意思表示は自己のためにしたものとみなす)/手形法第8条
🇰🇷 韓國민법 제115조(대리관계를 표시하지 않은 행위는 행위자 자신을 위한 것으로 본다)
🇩🇪 德國§ 164 Abs. 2 BGB(Offenkundigkeitsprinzip:代理意思未顯露者,由行為人自負其責)
🇺🇸 美國UCC § 3-402(b)(representative 未表明代理身分簽名者自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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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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