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未在票據載明代理本人之意旨而簽名者,應自負票據責任。
Q · 幫公司或別人簽票,沒寫代理,我要自己負責嗎?
要。沒寫「代理某某」,票面只認你的簽名
依票據法第9條,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時若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縱使實際上有代理權、對方也知情,仍須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原因是票據為文義證券,責任歸屬只看票面記載。只要在自己名字前加註「代理○○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可將票據債務歸於本人;缺了這幾個字,債務就落在簽名者個人頭上。
幫別人簽的字,在票據法眼裡可能是幫自己簽的。你是公司會計,老闆要你簽一張 50 萬的支票給供應商,你快速簽下自己的名字。三個月後支票退票,供應商繞過公司直接來找你。你說「這是公司的債不是我的」,但票面上只有你的簽名,沒有「代理 OO 公司」這幾個字,法院站在供應商那邊:你就是那張票的債務人。這條法律只看紙面,不看你心裡想的是誰在付錢。六個字的缺席,讓無數小職員、秘書、配偶、合夥人背上了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債。代理權不代理權是一回事,票上寫不寫是另一回事。
票據法第9條規範「隱名代理」之票據責任:代理人於票據上簽名時,未載明係為本人代理之意旨者,因票據文義性之要求,應由該簽名之代理人個人承擔票據上之債務,而不歸屬於被代理之本人。
票據法上還是要。票據是文義證券,票面沒寫代理就看不出代理關係。實務上若能證明原始收票人當時明知代理事實,對第一執票人可能有主張餘地,但一旦票據轉讓到第三人,第三人只信票面,你就會被直接追索。內行人提示:花兩秒在名字前加「代理○○公司」完全免費,卻能擋下未來所有訴訟風險。
可以。你是代理人,依民法第546條,委任人(老闆)須償還你因處理委任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及利息。但你要證明:有代理權、支出確為公司事務、金額合理。內行人提示:務必保留授權證據(書面、訊息、證人),否則公司可反咬你自己亂簽票,那筆錢就變成你個人吃下。
若票面沒載明「代理○○公司」,依票據法第9條由你個人負票據責任,縱有代理權亦同。
代理人簽票時未表明為本人代理,因票據文義性,責任歸於簽名的代理人本身而非本人。
在票面名字前寫明「代理○○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讓代理關係顯露於票面。
民法103代理只要有代理權、對方知情即歸本人;票據法9是特別規定,未在票面顯名就由簽名人負責。
在自己名字前加「代理○○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理人」,並保留授權書、指示訊息等證據。
立即取得本人書面確認代理關係,並請收票人於票背記載係代理所簽,提高法院認定為代理人的機率。
依民法第546條請求委任人償還墊付的必要費用及利息,需證明代理權、支出為公司事務、金額合理。
提出書面授權書、LINE/Email 指示、公司會議紀錄;對第一執票人可主張其明知代理關係。
第9條是有代理權但沒顯名;第10條是根本沒代理權或越權,簽名人就無權部分負責。
是。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未載明代理意旨者同樣依第9條由用章人負責。
| 比較面向 | disclosed_agency | undisclosed_agency |
|---|---|---|
| 票面記載 | 名字前有「代理○○」 | 票面只有個人簽名 |
| 票據債務人 | 被代理之本人 | 簽名之代理人個人 |
| 對第三執票人 | 向本人追索 | 向簽名人追索 |
| 履行後求償 | 不生個人墊付 | 得依民法546向本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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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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