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9條的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52條準用銀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該法的第2款,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在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要求停業進行清理時,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1. 拒絕在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將公司業務、財務相關的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移交給主管機關指定的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和債務相關的必要事項告知或不執行監管、接管或清理所需的行動。 2. 隱匿或毀損與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相關的帳冊文件。 3. 隱匿或毀損公司財產或進行其他對債權人不利的處分。 4. 對主管機關指定的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的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回答或提供虛偽陳述。 5.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了解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9條的規定,針對違反該法的行為者的刑責和罰金。其中,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案件中具體的行為以及他們在法律上可能面臨的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公司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損公司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對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依據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對票券金融公司所為之處置,均係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發生重大危機,為維護社會公益所為之措施。基於有效消弭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危機所帶來之不利影響,爰於第一項規定對有違反該處置者,科處刑罰。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公司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等情事,亦科處刑罰。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定之。
一、主管機關依據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對票券金融公司所為之處置,均係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發生重大危機,為維護社會公益所為之措施。基於有效消弭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危機所帶來之不利影響,爰於第一項規定對有違反該處置者,科處刑罰。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拒絕將公司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等情事,亦科處刑罰。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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