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60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0條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在沒有獲得受託機構的授權下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受託人,並且私下進行了交付私募受益證券的行為,則該人將被視為犯罪,需承擔上述刑責。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舉例來說,如果受託機構在私下進行交付受益證券的行為,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則此行為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導致行為負責人需負上相應的刑責。 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以一個可能的例子來說,在私募過程中,如果受益證券的發行與交付違反了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中針對私募交付的要求,則涉及的行為負責人將被追究刑責。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根據最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不具一定資格之人擔任受託機構私募交付受益證券,或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即私募交付受益證券,或受益證券私募之對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時涉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政策及受益人權益,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刑度,而為本條規定。

(0920709 制定)

不具一定資格之人擔任受託機構私募交付受益證券,或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即私募交付受益證券,或受益證券私募之對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時涉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政策及受益人權益,爰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刑度,而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0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