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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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