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5-1 條(合作條約或協定之簽訂)
- 1.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 2.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授權金管會與外國保險監理機關依互惠原則簽訂合作協定,跨境交換資訊、技術合作與協助調查。
Q · 我的保險資料會被送給外國政府嗎?
依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規定,金管會與外國保險監理機關簽訂合作協定後,得依條約所定範圍提供必要資訊予外國機構,且不需個別保戶事前同意。但設有兩道防線:不得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且須基於互惠與保密原則進行。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資料有可能被合法地交給外國政府,而你完全不知道。這條在民國96年悄悄加進保險法,賦予台灣政府一個權力:跟外國簽訂合作協定,交換保險市場的資訊、協助跨國調查。表面上看這是政府之間的事,跟你無關。但如果你在海外有保單,或者你的保險公司涉及跨國業務,你的投保資料、理賠紀錄,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被提供給外國主管機關。當然,第二項設了兩道防線:不能妨害國家利益,不能損害投保大眾權益。但什麼算「妨害」、什麼算「損害」,解釋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為跨國保險監理合作之授權條款,賦予主管機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合作協定之法源,並建立國家利益、投保大眾權益、保密義務三重防線,是台灣保險業參與國際金融監理體系之核心法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75-1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機構簽訂跨境合作協定的法源條款。
Q2我的保險資料會被傳給外國嗎?▾
在政府間合作協定框架下會,且不需個別保戶同意,但須符合必要性與保密原則。
Q3什麼是互惠原則?▾
對方提供資訊給我國時,我國才相對提供,雙方對等且可隨情勢調整。
Q4妨害投保大眾權益怎麼認定?▾
由主管機關個案審查,常見如批次資料庫直接複製、敏感個資未去識別化等情況。
Q5保險法 175-1 跟個資法衝突嗎?▾
不衝突。本條是公務機關依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法源,仍受個資法比例原則拘束。
Q6外國機構什麼條件下可以調我的資料?▾
須有國際合作協定、調取事項在協定範圍內、不妨害國家利益、不損害投保大眾權益、基於保密原則。
Q7保戶可以反對資料跨境傳輸嗎?▾
個別反對權有限,但可援引個資法第 10 條向保險公司查詢個資被利用情形。
Q8保險法 175-1 哪一年加進來的?▾
民國 96 年(2007)7 月 18 日增訂,配合 APG 反洗錢評鑑與國際金融監理合作需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險法 175-1 | 個資法 16 | 銀行法 45-1 |
|---|---|---|---|
| 資料跨境法源 | 保險業專法,主管機關對主管機關 | 全領域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一般限制 | 銀行業跨境監理合作對等規定 |
| 需個別同意 | 否(協定框架下) | 原則需要、例外免除 | 否(協定框架下) |
| 防線設計 | 互惠 + 不妨害國益/投保權益 + 保密 | 比例原則 + 必要性 | 互惠 + 保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