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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75-1 條(合作條約或協定之簽訂)

  1. 1.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2. 2.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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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授權金管會與外國保險監理機關依互惠原則簽訂合作協定,跨境交換資訊、技術合作與協助調查。

Q · 我的保險資料會被送給外國政府嗎?

依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規定,金管會與外國保險監理機關簽訂合作協定後,得依條約所定範圍提供必要資訊予外國機構,且不需個別保戶事前同意。但設有兩道防線:不得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且須基於互惠與保密原則進行。

白話解讀

你的保險資料有可能被合法地交給外國政府,而你完全不知道。這條在民國96年悄悄加進保險法,賦予台灣政府一個權力:跟外國簽訂合作協定,交換保險市場的資訊、協助跨國調查。表面上看這是政府之間的事,跟你無關。但如果你在海外有保單,或者你的保險公司涉及跨國業務,你的投保資料、理賠紀錄,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被提供給外國主管機關。當然,第二項設了兩道防線:不能妨害國家利益,不能損害投保大眾權益。但什麼算「妨害」、什麼算「損害」,解釋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5 條之 1 為跨國保險監理合作之授權條款,賦予主管機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合作協定之法源,並建立國家利益、投保大眾權益、保密義務三重防線,是台灣保險業參與國際金融監理體系之核心法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75-1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機構簽訂跨境合作協定的法源條款。

Q2我的保險資料會被傳給外國嗎?

在政府間合作協定框架下會,且不需個別保戶同意,但須符合必要性與保密原則。

Q3什麼是互惠原則?

對方提供資訊給我國時,我國才相對提供,雙方對等且可隨情勢調整。

Q4妨害投保大眾權益怎麼認定?

由主管機關個案審查,常見如批次資料庫直接複製、敏感個資未去識別化等情況。

Q5保險法 175-1 跟個資法衝突嗎?

不衝突。本條是公務機關依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法源,仍受個資法比例原則拘束。

Q6外國機構什麼條件下可以調我的資料?

須有國際合作協定、調取事項在協定範圍內、不妨害國家利益、不損害投保大眾權益、基於保密原則。

Q7保戶可以反對資料跨境傳輸嗎?

個別反對權有限,但可援引個資法第 10 條向保險公司查詢個資被利用情形。

Q8保險法 175-1 哪一年加進來的?

民國 96 年(2007)7 月 18 日增訂,配合 APG 反洗錢評鑑與國際金融監理合作需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險法 175-1個資法 16銀行法 45-1
資料跨境法源保險業專法,主管機關對主管機關全領域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一般限制銀行業跨境監理合作對等規定
需個別同意否(協定框架下)原則需要、例外免除否(協定框架下)
防線設計互惠 + 不妨害國益/投保權益 + 保密比例原則 + 必要性互惠 + 保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311 条の 4(外国保険業法令違反の調査協力)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79조의2(외국감독기관과의 협력)
🇨🇳 中國保险法 第 169 条(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合作)
🇩🇪 德國VAG § 8(Zusammenarbeit mit anderen Aufsichtsbehörd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632-7(coopération entre autorités de supervision)
🇺🇸 美國Dodd-Frank Title V Subtitle A § 502(Federal Insurance Offic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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